ISO体系认证机构常见行政监管风险

为了规范国内认证市场,促使整个行业良性发展,我国的认证认可法规体系一直在不断完善中,尤其是《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相继出台之后,国家认监委和地方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认证机构审核行为的监管也在逐渐增强,监督检查频次和行政处罚力度越来越大。本文就地方检验检疫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认证机构所面临的体系认证审核中常见的法规风险做简单分析。

在本文中所指的“法规”,主要是《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认可规范不属于本文所说的“法规”范畴。认证机构所获得的认可是一种自愿行为,无论是GB/T 27021-2007《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还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CNAS)发布的CNAS-CC 0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均不是国家认监委和地方两局进行认证行政监管的法律依据,因此,不管认证机构的行为是否符合上述标准和规范,都不存在本文所指的行政监管法规风险。再者,本文的目的仅是在日常行政监管基础上对认证机构做出的风险提示,各地因情况不同,执法机构也有可能存在不同理解,因此本文并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范例。

认证机构信息公示的风险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很多认证机构未能按照要求公布与认证有关的基本信息,尤其是认证范围、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内容。这项要求是《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的,如果未公布相关内容或者公布内容不完整、不真实,地方两局可以按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认证委托人的资质风险

认证委托人委托认证的领域、产品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否具有相应法规要求资质,是认证机构在受理认证业务时必须要考虑的。例如,认证机构在开展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时,必须要对认证委托人是否符合我国环境法规以及是否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开工条件进行审查。否则,认证机构就存在着较大的法规风险。

机构和审核组成员的资质风险

近年来,随着国家认监委和地方两局执法力度的加大,机构对自身资质已经比较重视。具体来讲,资质还分为机构资质和人员资质。

对于机构资质:一是必须按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范围进行审核,不得超范围认证;二是如果认证项目不在国家认监委批准范围内,应取得国家认监委的备案资格,否则仍视为超范围认证;三是国外分包的认证业务,同样应取得国家认监委的批准方可实施。

对于人员资质:一是不论何种类型的审核都须保证审核组内有至少一名专职审核员;二是审核员在资质到期后,正在申请但尚未得到批准的情况下,不应从事审核活动;三是在全球合同的审核活动中,参与国内审核的审核员必须具备国内的相应资质。

审核程序完整性风险

一次完整的审核应包括审核前的策划和计划、覆盖认证范围的审核过程、不符合项的跟踪验证及证书的发放等内容,其中具体的审核过程也应该按照初审、监审或者换证的不同要求对受审核方的认证范围进行全覆盖。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只要认证活动确实存在遗漏程序或内容,都会给机构带来违法违规的风险。例如,有的机构不开总结会,提前结束审核或将初次审核一、二阶段合并进行等,均可视为违规行为。

审核过程完备性风险

审核过程完备性风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审核的充分性和审核记录的完整性。具体来讲,审核过程的充分性主要包括:一是应覆盖全部的认证范围,常见的违规行为如在质量管理体系中遗漏对删减条款的确认、认证范围内有3个产品却只审核了2个产品等;二是应覆盖相关认证标准要求的全部内容,审核过程中遗漏条款、对必需的法规要求未进行有效确认等也均为违规行为;三是应覆盖其他认证规则所要求的所有内容,如监督审核中对证书及标志使用的确认等。

广义的审核记录应包括审核时的记录和申请、批准、保持、扩大、暂停或者撤销等过程记载的信息和相关的文件。这些记录和文件是证明整个认证过程合法合规性的凭证,应真实、准确,保证可追溯性。审核时的记录不一定要特别详细,但应记录审核发现等必要内容,否则,一旦国家认监委和地方两局执法检查时提出缺失程序和内容的疑问时,机构就会很难自证,从而带来较大的法规风险。另外,外资机构普遍存在的外文记录的问题,在《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不被允许,如有违反,监管部门可以依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七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认证结论合理性风险

认证机构的认证结论应当客观、真实,但在现实情况中,由于认证行业竞争愈演愈烈,往往会有机构迫于客户要求、争夺市场等方面的压力,从而做出缺乏客观性和真实性的结论。如某企业明明不符合环境的相关法律法规,审核组发现了问题,也开具了不符合项,但机构在客户和市场的压力下,明知不符合项尚未得到有效验证,却仍然向认证委托人发放了证书,最终受到认证监管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

证书发放及上报风险

认证证书是认证委托人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证书内容要与认证审核实施的实际过程相符合,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范围,且证书要在国家认监委网站上能够查询。在认证行政执法过程中,曾经发现有机构审核计划上的认证范围和最终证书上所列的范围不一致;还有开展全球合同审核的机构发放的证书在国家认监委网站上无法查询到。诸如这些,都有违反《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嫌疑。

与执法部门的配合风险

认证机构在我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国家认监委和地方两局的行政监管工作,必须按照要求上报审核的相关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这里必须要注意的是,认证机构在“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信息系统”等电子系统中录入的审核时间、人员信息等内容必须要与实际一致,否则,也会给监管部门的执法带来一定困惑,从而给自身的活动带来风险。

《认证认可条例》发布以来,我国的认证认可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辉煌的成绩,越来越多的国际认证机构重视中国认证市场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对于国内机构来讲,其成长伴随着配套法规的不断完善和与跨国认证集团的竞争,要发展壮大,在认证市场中分得一杯羹,要靠自身行为的不断规范;对国际知名机构来讲,中国认证市场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果照搬“国际惯例”恐怕除了水土不服之外,还有较大的违法违规风险,因此,突破惯性思维,尊重中国的法律法规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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