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军工资格四证和军工保密资格认证的要求

企业申请军工资格四证和军工保密资格认证的要求

关于军工四证有关的解答

军工四证是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军工产品承制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国军标体系认证)、武器装备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认证。

保密资格认证部分

什么是保密资格认证:

保密资格认证是国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的保密基本条件的评价和认可,是国家批准的一项涉密行政审批工作,是企事业单位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必要条件。

为什么要进行保密资格认证:

2001年9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的《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保密工作的措施,并决定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实行保密资格认证制度,规定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必须通过保密资格审查 ,未通过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写作配套任务。同时要求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项目,必须在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中选择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招标和签订合同

有哪个部门来负责保密资格的审查认证:

由国家保密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总装备部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审查认证工作。

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一般需要经过哪几个阶段:

①启动阶段:学习贯彻保密资格审查认证标准要求;建立保密工作组织机构;确定涉密人员和要害部门、部位;编制保密规章制度等。

②建设阶段:人工防范、物理防范和技术防范措施的落实;保密制度及各种表格的落实与填写;保密环境的搭建与办公环境的整合;保密档案的建立与填充;通信、办公自动化、计算机网络系统的保密防范措施落实;各种设备设施台帐的建立与检查;必要时电磁环境的安全检测等。

③审查阶段:申请书的填报;对照保密资格审查评分标准进行预评估;针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行补充完善;编制现场审查汇报材料;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等。

注:1.详细解释请参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国保发〔2008〕8号)

2. 我单位主要帮助、指导申请单位完成上述①、②阶段工作;③阶段由申请单位填报申请,认证单位进行审查。

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部分

实施军品认证工作的依据:

1.《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第143条规定“质量体系评定不合格的单位不能承担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任务”。

2.总装备部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规范(试行)》中规定:需审查第三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有效性。

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装电字[2001]第220号规定,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是各装备管理部门对军品承制单位提出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依据。

4.军工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委员会《军工产品承制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管理实施细则》。

申请军品认证条件及要求:

1.申请GJB9001B认证组织是为实施和保障军事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承担论证、研制、生产、维修任务的组织,或是与之配套的整机、部件、组件、器件和材料生产组织,或是为武器装备进行试验、贮存和工程建设等的组织;

2. 初次认证申请组织,申请书需请军方用户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确认,同时填写《产品所在阶段情况调查表》。如该申请组织是部队,可由上级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对于民营企业申请军品时,需有军代表的意见书,其内容至少包括:人员状况;技术、设备情况;产品质量状况;对配套企业,要注明产品与装备的关系(用在什么地方);说明生产的产品与军方单位的关系。

3.认证审核前按GJB9001B-2009标准建立管理体系,并运行3个月以上时间。有军品订货及交付发生,且现场审核时应有军品生产。

4.现场审核时由上述军代表和我中心审核组进行沟通座谈并形成《军代表对受审核方质量体系有效性意见评价表》。

军品认证注册的性质

1.军品认证注册是政府和军方的行为,反映和代表了武器装备顾客的利益;

2.认证注册具有事实上的强制性,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说明了组织承担军品任务的能力;

3.认证机构无权批准给受审方发证书。批准权在军工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委员会。委员会是由总装备部领导、各军兵种装备部门领导以及工业部门、专家代表组成的军品质量管理体系合格评定领导机构,具有权威性和广泛的代表性。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部分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必要性:

2005年6月15日原国防科工委颁布施行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规定:“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2008年3月6日公布,2008年4月1日施行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中规定:“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和认证机构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中规定:“总装备部协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

验检测、试验手段;

4.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5.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6.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7.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注:1、具体内容请参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2、本机构主要从认证文件和程序、表格方面及认证机构的沟通衔接上给于一定的协助。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认证

一、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的依据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8号主席令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3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装备采购条例》规定:“装备采购实行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除特殊情况外,装备采购的承制单位应当从《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中选择。”

《装备科研条例》规定:“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对批准立项的装备研制项目,应当在经过资格审查的单位中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择优选择装备承研承制单位订立装备研制合同。”

《装备维修工作条例》规定:“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对拟承担装备大修任务的单位组织进行修理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可交付部队装备大修任务。”《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规范(试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计划管理办法》、《<装备承制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员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制度,进一步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

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的内容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

1.法人资格

2.专业技术资格

3.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

4.财务资金状况

5.企业经营信誉

6.保密资格

7.军方提出的其它特殊要求

三、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程序

1. 提出申请

2. 材料准备

3.装备承制单位申报

4.由所在地区的军事代表局(室)进行初审

5.由所在地区的军事代表局(室)报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材料

6.受理部门列入审查计划

7.进入初审

8.整改验证与审查报告上报

9.进入正审

10.审查合格的单位纳入《装备承制单位名录》

本文名称:企业申请军工资格四证和军工保密资格认证的要求
新闻来源:https://www.cdcxhl.com/hangye/iso/n14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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