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 年我国开展了建国以来第一次城镇房屋的全国普查工作,从普查工作的准备
到普查结果公布,历时 2 年多,为配合这次普查,统一评定各类房屋的完损等级标准
和危房标准,编制了《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1984]第 678 号],自 1985
年 1 月 1 日起在房地产管理所试行,1986 年 4 月 11 日,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
颁发《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将房屋分成完好房、
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即危险房)四个等级,因此《危险房屋鉴定
标准》给出了危险构件和危险房屋界限确定的技术标准,第一版于 1986 年开始实施,
90 年代进行修订,第二版 1999 年开始实施,2004 年局部修编,现行版是第三版,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开始实施。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是我国第一部房屋危险性鉴定领域的行业标准,三十年来
一直在全国房管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中广泛应用,为规范危险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建
设部发布了《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 129 号令。
危房鉴定的目的:为了有效利用既有房屋,准确判断房屋结构的危险程度,及时
处理危险房屋,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强调了结构安全,一方面因为和建筑装饰装修及
设备相比,结构安全的重要性,装修、设备等依附于主体结构和维护结构,另一方面
房屋安全涉及问题较多,如幕墙、外立面装修、电梯、天然气煤气等存在安全隐患,
也会影响房屋安全。由于危房鉴定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房屋的安全性或危险程度,也有称之为正常使用
情况下的房屋安全性鉴定。
定位:政府对城市危房的管理或房屋安全管理,为政府管理服务。
危房鉴定报告具有一定的时效性,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29 号令第十
一条规定: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
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1)《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高度不超过 100m 的既有房屋的危险性鉴定,从 86 版的适用于房管局管辖
的民用住宅,到现行标准的 100 米以下的各类用途的建筑,包括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
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危险性鉴定,限定在 100 米
是因为超过百米的建筑为超高层,原标准针对的是多层砌体结构和混凝土结构的房屋,
超高层的建筑危险性鉴定没有工程经验和专门研究。房屋的危险性鉴定,相当于进入医
院的病人,如何诊治,根据病情,是开刀还是吃药。
时间上来说,该标准适用于建成两年以上且已投入使用的房屋, 因为两个春夏
秋冬,房屋的问题可以暴露出来了,不适用于办房产证的房屋,也不适用于新建房屋
的质量验收。
危险房屋的定义:房屋结构体系中存在承重构件被评定为危险构件,导致局部或
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即评定结果为 C 级和 D 级的房屋。
危险房屋评定原则是八字方针:全面分析,综合判断。重点考虑各危险构件的损
伤程度;危险构件在整幢房屋中的重要性、数量和比例;还要考虑危险构件相互间的
关联作用及对房屋整体稳定性的影响;周围环境、使用情况和人为因素对房屋结构整
体的影响;房屋结构的可修复性。
(2)危险房屋的评定方法:
危房鉴定以幢为鉴定单位,房屋鉴定分两个阶段,基础和上部结构危险性分三
个层次。 第一阶段为地基危险性鉴定,评定房屋地基的危险性状态;第二阶段为基
础及上部结构危险性鉴定,综合评定房屋的危险性等级。当在第一阶段地基危险性鉴
定中,当地基评定为危险状态时,应将整幢房屋评定为 D 级整幢危房;当地基评定为
非危险状态时,应在第二阶段鉴定中,按构件、楼层和整栋房屋三个层次,综合评定
房屋基础及上部结构和含地下室的状况后作出判断。
基础及上部结构危险性鉴定的三个层次分别为:
第一层次为构件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为危险构件和非危险构件两类。
第二层次为楼层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为
四个等级,
A级: 无危险点; B级:有危险点; C级:局部危险; D级:整体危险。
第三层次为房屋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为 四个等级。 A 级: 无危险构件,房屋结构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B 级:个别结构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 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C 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 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处于危险状态,构成局部危房
D 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 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
网站栏目:危房鉴定标准适用性和评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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