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资质借用挂靠情况的诉讼主体

1、挂靠人对工程款提起诉讼

借用资质的挂靠人对发包人和挂靠方提起共同诉讼或单独对发包人提起诉讼,声称欠工程款的,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6条,为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应增加被挂靠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即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和被挂靠方应当是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权利义务只产生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低于他人。

2、第三方因拖欠租金或材料而提起诉讼

第三人因挂靠人拖欠租金或者资料而对挂靠人提起诉讼或者对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提起共同诉讼的,应当区分挂靠人以谁的名义签订合同确定当事人。如果挂靠人仅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挂靠人应视为被告;如果挂靠人的辩护是职务行为,则应加上挂靠人作为当事人,以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主体。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明确签订合同的,那么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当事人。

3、第三人因建筑物倒塌提起侵权赔偿诉讼

挂靠人因施工过程中建筑物倒塌造成的损害,对发包人和挂靠方提起诉讼的,应增加挂靠方为当事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6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挂靠关系,这里的建设单位应该包括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两个主体,所以挂靠人应该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4、被挂靠人就管理费提起的诉讼

在挂靠关系中,挂靠人通常会向被挂靠人支付一定的管理费作为借用资质的费用。如果被挂靠人按照挂靠协议起诉挂靠人收取挂靠费,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用人单位不需要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此外,还有追索权的争议,因为挂靠协议中往往规定,因挂靠人的过错造成被挂靠人损害的,被挂靠人可以在承担相关责任后向挂靠人追偿,也就是按照挂靠协议关系行使追索权所产生的争议。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这一争议也是诉讼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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