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电视节目制作及交易、电视剧、动画片等。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 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 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就需要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简 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合法合规重要凭证
持续经营必备保障
行业准入重要资质
商业合作前置必备
强劲运营实力体现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营业执照副本(需包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相关范围)
2.法人代表简历及身份证,3名广播电视相关专业人员的简历及身份证原件、学历证、两部视频作品(30分钟以上)
3.公司调档章程(含公司的股东名单、持股比例)
4.所有股东身份证或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加调档章程
5.注册地址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及租赁协议
6.法人的无犯罪证明
A:不可以。根据申请条件,申请人需要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A: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其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A: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 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