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

2023-11-12    分类: 网站建设

京管办发〔2016〕3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厅、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6年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向社会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意见》(国发) [2014]70号),进一步推动全市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不断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力争将科技资源优势转化为创新发展优势。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京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工作批示,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首都战略定位,坚持制度推进原则、信息共享、资源协调、奖惩分类管理,积极打造覆盖各类科研设施和仪器的统一标准和强大功能。专业化、网络化的管理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科研设施仪器开放共享的制度、标准和机制,努力实现科研设施与仪器配置、管理、服务、监督全链条的有机衔接。和评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提供重要支撑。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指的科研设施、仪器,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位、单(套)价值50万元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主要分布在高等教育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大型科学设施中心等学校、科研院所、一些企业。其中,科学仪器设备可分为分析仪器、物理性能测试仪器、测量仪器、电子测量仪器、海洋仪器、地球探测仪器、大气探测仪器、专用测试仪器、激光器、过程测试仪器、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天文仪器、医学科研仪器、核仪器、其他仪器等

三、主任务

(一)为科研设施和仪器构建开放共享的信息系统

1.建设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信息系统。根据全市科研设施设备开放服务特点,参照相关标准规范,建设统一的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信息系统,集配置、管理、服务、监督、评价于一体。科研设施设备的功能。信息系统设立科技资源状况、开放系统、服务项目、使用情况等栏目,向社会公开科研设施、仪器的分布、利用、开放共享等信息,并实现互联互通。到相应的全国网管平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督促有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建设网上服务平台,与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信息系统对接。

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经信委、市教委、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

2. 推动科研设施仪器纳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信息系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督促管理单位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信息纳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信息系统,开放共享。其中,2016年底前完成现有科研设施和仪器信息报送工作;管理单位应当自新增科研设施、仪器完成安装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上报科研设施、仪器的名称、型号和规格。报送功能、适用范围、服务内容等信息系统。鼓励管理单位根据开放意愿和市场需求,将实施意见范围外的科研设施、仪器纳入信息系统开放共享。

责任单位:市科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佣金

(二)完善科研设施仪器开放共享服务体系

1. 实现分类开放共享服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督促管理单位在满足自身科研教学需求的基础上,通过线上推广和线下服务,积极推动科研设施设备开放。对大型科学设施和科学仪器中心大型网站建设设备大型网站建设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将对外开放纳入日常运营管理。对一般科学仪器设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建设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检测中心等,实行集中集约化管理。

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

2.鼓励成立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单位可以通过创新互联或利用现有运营公司承担科研设施和仪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加强社会服务和运营。有关行政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支持打破管理单位界限,推动形成专业化、网络化的科研设施和仪器服务机构,立足专业领域或仪器功能。重大科研基础设施,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共建,成立专业的科学仪器设备服务机构开展运营。

责任单位:市科委、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业委员会、市经济委信息委员会

3.构建开放的共享服务网络。深入推进首都科技平台“小核、大网”工作体系建设,促进科技资源拥有者、专业服务机构、科技资源需求者有效对接,逐步形成跨-部门、跨域、多层次的网络服务体系。推动科研设施仪器深度开放和高效利用。

责任单位:市科委、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区政府

(三)完善科研设施仪器开放共享激励机制

1.建立一个开放的共享服务标准。管理单位利用科研设施和仪器对外提供开放共享的服务。可按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它还关注参与测试和测试、合作研发和成果转化的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源。对于知识产权,参照市场标准收取相应的服务费。服务收入是指技术服务收入或科研合同项目收入,列入管理单位预算,由管理单位管理。服务收入可用于实验室人员及辅助管理人员的绩效奖励、人员培训、实验室建设与运营、设备与检测方法开发等费用。

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财政局

2. 加强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激励。科研设施、仪器开放共享服务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余额,用于向科研人员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绩效奖励,比例不低于70%。绩效奖励一次性计入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计入本单位工资总额。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

(四)建立科研设施仪器开放共享限制机制

1. 建立购买复核机制。管理单位在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科研设施和仪器时,应首先利用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信息系统查询可共享的科研设施和仪器,优先使用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的工具,科学评估购买的必要性。避免科研设施和仪器的闲置浪费。

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经信委、市科委市财政局科委

2.建立评价考核机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科研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开放共享网络平台建设情况,以及管理单位开放制度的合理性、开放程度、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有效性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科研设施和仪器更新的重要依据。对不公开使用信息、不按规定使用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单位,由科技、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并限期改正。

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科委、市财政局

(五) 支持开放共享科研设施和仪器

1.改进后的补贴政策。依托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不断完善科研设施仪器开放共享评价体系和后补贴机制。对管理单位和专业服务机构,建立包括开放资源、服务企业、服务收入、合同金额等指标的绩效考核体系,根据绩效考核结果采取后补贴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科研设施和仪器是开放和共享的。

责任单位:市科委、市财政局

2. 充分发挥资本科技创新券的作用。深入实施首都科技创新券政策,对试验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技术方案提供、新技术新产品(服务)采购等科研活动给予资助。 ) 由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开展,促进科技资源优质开放共享。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委

3.实施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建设项目。围绕产业发展和企业需求,进一步推进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建设,推进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合作研发、成果转化、产业推广和实验室资源市场化运作,打造开放、创新的服务平台产学研用相结合,促进优质实验室资源开放共享。

责任单位:中关村管委会

4.落实科研教学单位免税设备共享政策。海关监管期内免税进口的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经海关许可,用于其他国家的科技开发、科研和教学活动。单位,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责任单位:北京海关

5. 开展大型设备租赁费和使用费投资入股试点。市属高校在满足正常教学和科研需要的前提下,为企业提供大型设备的租赁、使用,可与企业约定将企业应缴纳的租赁、使用费折算为将高校转化为股权,作为高等教育学校的投资业务。

责任单位:市教委、市财政局

四、保证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成立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发改委、市国资委牵头市质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参与公开共享协调推进科研设施设备机制,积极推动科研设施设备向社会开放。

(二)明确主体责任,各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单位对外开放管理监督职责,落实激励政策,完善激励措施,落实考核考核,督促整改落实各管理单位要切实履行开放职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考核评价和社会监督;根据科研设施仪器类型和用户需求,建立相应的开放、运行、维护、使用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实验技术人员,建立专业技术服务团队,落实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薪酬、考核等政策。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网络保护和数据安全管理,有效保护用户身份信息和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科技资源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技术秘密。用户自主开展科学实验,知识产权归用户自主所有,完成的作品、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注明科研设施设备的用途。

(四)加强督促落实。市科委、市财政局对各管理单位科研设施仪器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年底前公布开放共享评价结果每年4月,开放效果不佳,评价低的用户管理单位将记录到首都科技状况平台信息系统,限期整改。

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科委等部门印发的《北京市关于促进科技条件共享的若干意见(试行)》(京科发[2007]2号)同时废止时间。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 年 7 月 23 日

网页题目: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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