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报废汽车回收有望不再按吨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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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1、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
3、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4、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5、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6、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
报废汽车回收有什么意义
废旧金属回收的重大意义:目前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保护地球、保护环境越来越受到了人们的重视,而废品回收不仅改观人们生活环境,更能减少人们对地球的破坏。

如废旧金属回收——回收1吨的废钢铁可炼得好钢0.9t,与用矿石冶炼相比,可节约成本47%,同时还可减少空气污染、水污染和固体废弃物;用回收的废弃铝质易拉罐来是制作新的易拉罐可节能20%的资金,同时可节约90%~97%的能源,减少对地球的破坏。


第一条为了鼓励技术进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根据机动车的用途、安全技术和排放检验,对符合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保、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出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该企业按照规定对报废机动车进行登记、拆解和销毁,并将报废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使用年限;

(二)经修理调整后,仍不符合在用车辆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的;

(三)经过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在用车辆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的;

(四)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第六条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

第七条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六)专用校车行驶 40万千米;

(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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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有望不再按吨计价 新管理办法透露什么样的趋势?

修订 版《管理办法》目前尚未在河南落地。日前公布的仅仅是《征求意见稿》。至于什么时 候实施,要以具体文件公布为准,目前还是 按照之前的规定执行报废手续和流程。

从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可以看出,很 有可能会改变报废车价按吨计算的现状, 放开五大总成的再利用,由市场自主协商 定价。同时,《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放宽 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单位的准入条件, 旨在简化车辆报废手续,促进老旧车辆快 速报废,有效解决汽车报废产业的现有“痛 点”,为新能源汽车回收奠定基础。

“修订版《管理 办法》将会遏制非法拆解产业链,对消费者 走正规渠道和流程报废汽车起到积极引导 作用。”河南报废车协会的工作人员说。

正规报废车企业经常“吃不饱”

根据现行规定,当汽车行驶里程达到 60万公里等条件时,应送到有资质的企业 拆解报废。拆解下来的发动机、方向机、变 速器、前后桥、车架等“五大总成”禁止违规 出售,应作为废金属强制回炉,车主可领到 回收废金属的报废残值。违规处置报废汽 车,以及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 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将面临 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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