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木托盘厂家|木托盘的规定

木托盘的规则。为避免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品木质包装(木托盘)传入我国,维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及旅游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施行法令,参照世界植物维护公约安排(IPPC)发布的世界植物检疫办法标准5号《世界贸易中木质包装资料办理原则》,现将进境货品运用的木质包装(木托盘)检疫请求布告如下:

一、本布告所称木质包装(木托盘)是指用于承载、包装、衬托、支持、加固货品的木质资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以下在外:

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资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木质资料以及厚度等于或小于6mm的木质资料。

二、进境货品运用的木质包装(木托盘)应当由输出或区域政府植物检疫组织的企业按我国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办法处理,并加施政府植物检疫组织同意的IPPC 标识。检疫除害处理办法由质检总局另行发布。

三、进境货品运用木质包装(木托盘)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出入境查验检疫组织报检,并合作出入境查验检疫组织施行检疫。

对未报检的,出入境查验检疫组织按照有关法律规则进行处分。

四、出入境查验检疫组织对进境货品运用的木质包装(木托盘)检疫施行分类办理,加强与港务、船代、海关等部分的信息沟通,通过审阅货品载货清单等信息对常常运用木质包装(木托盘)的货品施行要点检疫。

五、列入《出入境查验检疫组织施行查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进境货品运用木质包装(木托盘)的,查验检疫组织签发《入境货品通关单》并对木质包装施行检疫。未列入目录的进境货品运用木质包装的,出入境查验检疫组织可在海关放行后施行检疫。

六、经检疫发现木质包装标识不契合请求或截获活的有害生物的,出入境查验检疫组织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施行除害处理、毁掉处理或联络海关连同货品作退运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当。需施行木质包装(木托盘)检疫的货品,未经检疫合格的,不得擅自运用。

七、来自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我国台湾区域的货品运用的木质包装(木托盘)适用本布告的规则。

八、本布告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进境货品木质包装(木托盘)检疫规则的有关布告一起废止。正式施行前,已经契合本布告条规则的进境货品木质包装(木托盘),出入境查验检疫组织应当承受报检。

此证实书证实进口的新鲜园艺产品或装运用的实木包装资料已通过检疫处理,没有受活虫蛀蚀。

此证实书由受聘的查验组织签发并须经渔农处签署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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