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对入境木质包装的各种规定

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在国际间传播蔓延,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要求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应在出境前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确定的专用标识。目前许多WTO成员已基于该标准制定和采纳了相应的措施,但是各国具体的检疫标准和实施期限各不相同,部分国家将在一定过渡期之后开始陆续实施;部分国家在采纳国际标准的同时也接受符合本国进口要求的木质包装;另外也还有很多国家未宣布采纳该标准。

发达国家采纳ISPM15的情况

由于美国进境口岸截获有害生物数量不断增加,美国认为其针对木制包装实施的检疫要求不完全有效。于是在2004年9月16日公布了一项最终法规,公布了对木质包装材料进口法规的修订,要求所有进境木质包装材料均按ISPM15号国际标准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该措施自2005年9月16日起完全生效。对于不符合ISPM15的木质包装将立即要求退运。从2004年9月16日起,提供1年的过渡期。在此期间,将向出口国官方植物保护机构和美国进口商通报木质包装未经适当处理和加施标识的情况,但在新法规完全生效前不采取其它任何措施。

加拿大于2004年宣布自2005年4月1日起完全实施ISPM15,要求所有进境木质包装(除美国外)需符合ISPM15的要求或按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IFA)批准的方法进行处理和证明。该措施完全生效之后,对不符合进口要求的木质包装材料,将实施退运处理。加拿大也提供了一定的过渡期,时间为2004年6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准许向其出口木制包装的国家在此期间使用识别标志或使用证书代替标志。并对非易感染的木质包装采取简化的强制措施。另外,从2004年1月起将向出口国官方植物保护机构通报木质包装未经适当处理和加施标识的情况。

欧盟宣布自2004年7月1日起初步实施ISPM15。欧盟还要求进口木质包装材料需去皮,但给予了一定的过渡期,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ISPM15允许要求进口的木质包装材料去皮,但必须提供相应的科学依据。另外欧盟还要求货物垫料需由无有害生物及有害生物迹象的无皮木材制成,将于2007年12月31日起实施。对于ISPM15的部分要求也给予了一定的过渡期,如ISPM15附件II中规定的标记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不适用于2005年2月28日之前生产、修理或循环的木质包装。

瑞士于2004年2月5日公布了有关对木材和木制品管理规定的修订。修订过的措施基本符合ISPM15。除此之外,还对以下木材进口规定进行了修订:源自已知出现松材线虫国家的木材;源自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及土耳其和其它国家(欧盟成员国除外)的木材;松木皮;防御寄生隐丛赤壳的规定等。修订的措施已2004年7月1日起初步生效,完全生效日期初步定于2005年3月1日。

新西兰于2003宣布了木制包装材料的进口卫生标准,该标准采纳了与ISPM15相同的措施,并已于2003年4月16日完全生效。除采纳ISPM15之外,新西兰同时实施本国的检疫要求。对于来自未采用ISPM15国家的木质包装,要求按照新西兰的规定进行熏蒸、化学加压等方法进行处理,并出具相关证书。新西兰本国的检疫要求十分严格,要求木质包装无限定性有害生物、不带树皮并相对无外来材料(如土壤及树叶)。

澳大利亚农林部检疫检验局于2004年发布了对进口木制包装材料卫生要求的修订。修订后的检疫要求基本与ISPM15相符,并于2004年9月1日起生效。生效日之后,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木制包装,澳大利亚将采取除害处理、销毁、退运等措施。但除了ISPM15以外,澳大利亚还将保持以下原有要求,并在2004年9月1日之后继续有效:无皮;每立方米用48克溴甲烷熏蒸24小时,以及接受处理的木材其最小刨面的直径不得超过200mm。因此澳大利亚只接受了ISPM15中的热处理,而熏蒸处理必须按照本国规定进行。澳大利亚已表示将重新评估其所要求的24小时处理时间。

韩国于2003年7月10日发布木质包装材料检疫要求草案,要求进口来自所有国家的木质包装必须按照ISPM15或韩国国家植物检疫局批准的方式进行处理及认证,并于2005年6月1日起完全实施。自该日期后将随机选择集装箱查验木质包装是否符合ISPM15,不符合ISPM15的木包装将被直接进行检疫处理。对来自日本、中国、中国台湾、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及葡萄牙的松树、落叶松、雪松制成的木质包装,及用来自越南的松树制成的木质包装,要求必须进行ISPM15规定的热处理或韩国规定的溴甲烷熏蒸处理。对松木质包装材料的熏蒸处理要求是和中国共同研究制定,比ISPM15规定的熏蒸要求严格。

南非已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ISPM15,并于2005年3月1日完全实施。在此过渡期内接受植物检疫证书。

发展中国家采纳ISPM15的情况

墨西哥于2004年公布了一项官方标准草案,宣布采纳ISPM15,并于2005年9月16日生效。由于墨西哥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国,所以墨西哥的要求和美国基本相同。除此之外,墨西哥还对出口货物木制包装材料标识的使用制定了要求,并制定了检验指南,方便进境口岸对木制包装的检验。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墨西哥只接受对进口的木制包装材料进行热处理,不接受熏蒸处理。

土耳其宣布拟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ISPM15。并规定对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进行生产、销售及植物卫生处理的自然人或法人必须向农业乡村事物部注册,以获得许可,使用国际公认的标志或印章。所有木包装材料必须无树皮。

秘鲁也采纳了和ISPM15基本相同的规定。但具体的实施日期有所不同,对于出口货物的木制包装规定于2005年3月1日生效,而进口及国际转运货物的木制包装于2005年9月1日生效。

印度已于2004年11月1日初步实施ISPM15。进口的木质包装如不符合ISPM15且未按ISPM15要求加施标识,则需具备检疫证书,并且所有处理必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显示。

菲律宾自2005年1月1日起部分执行ISPM15,即只要求按照ISPM15进行处理,但不强制要求加施国际认可的标识。自2005年6月1日起将全面执行ISPM15,要求所有进入菲律宾的木制包装(如木箱、板条箱、垫木、木桶、垫板、木楔、木托和木框)按ISPM15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加贴标识。

尼日利亚植物检疫局现正强制实施入境木包装检疫要求。在2004年9月30日开始生效的规定中,尼日利亚接受ISPM15标识以取代植物检疫证书。

新加坡自身并不要求符合ISPM15。但对过境货物或者进境转出口货物,推荐木包装应在原产国家按照相应的目的国家的要求进行处理和出证。

另外哥伦比亚、智利、巴西、阿根廷、哥斯达黎加也采纳了ISPM15,分别于2005年9月16日、2005年6月1日、2004年1月6日、2005年6月1日、2005年9月16日生效。

成都木业公司是成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热处理注册监管企业,可以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符合《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的要求。能及时掌握国内与国外对木质包装的最新政策,可以满足客户出口货物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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