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特殊条款保护网页的前提是该网页具有一定的影响,且造成公众的混淆,但是在实践中,很多侵权行为的目的不在于产生混淆,侵权者并不是利用整个网页,而仅仅利用了网页的版式设计,由于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替换,实践中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不会引起对商品和服务来源的误认。对于此类侵权行为是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予以保护,存在争议。
有观点认为,凡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特别规定作出穷尽性保护的行为方式,原则上不宜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予以规制。根据该观点,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殊条款对于网页受到保护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网页本身不具有知名度或影响力,对于网页的抄袭和模仿如果没有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即不满足特殊条款规定的条件时,则不可再适用一般条款,否则可能会架空特殊条款的规定,导致原则性条款的滥用。只有在特殊条款对具体的行为类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一般条款对此类行为进行调整。
对于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的关系,笔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特殊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规制造成混淆的仿冒行为,其保护的是商业标识的识别性,故按照该条款对网页进行保护,需要涉案网页达到一定的知名度并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和作用。而一般条款保护的是市场竞争秩序,强调行为的正当性和对竞争秩序的维护,体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笔者认为,特殊条款排除一般条款适用的前提是保护的利益具有一致性。原样模仿抄袭网页版式设计的行为,目的不在于混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故本身并不属于仿冒行为,而是利用他人劳动成果省却自身劳动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即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特别条款调整的行为类型,故此时特殊条款并不能排除一般条款的适用,当该行为有损市场竞争秩序时,仍然可以适用一般条款。
文章标题:新闻动态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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