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上的信息不仅包括被上传的原有作品,而且还包括一些所谓的原创作品。无论是这两种作品的哪一种,只要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条件,作者的著作权都应受到保护。法律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并不因为作品的载体而不同,因此,并无所谓“纸上著作权”和“网上著作权”的差别。但是,对于像
网站设计这样复杂的信息集合体来说,判断其是否受著作权法律保护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对于一个网站来说,仅由一个单纯的作品构成是很少见的。基本上都是由文字、图画、录音、动画等多种媒体元家构成。因此,一个网站能否获得著作权保护,取决于该网站是否构成“汇编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在修订以,已经使汇编作品,在我国受法律保护的标准与国际标准相统一,即不论是对若于作品、作品的片段的汇编,还是对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汇编,只要对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就可以受著作权保护。因此,即使网站是由不是受著作权保护的资料构成,也不妨碍其受著作权保护,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在于网站内容的选择和编排是否体现了独创性。
在网站和网页拥有者无法获得著作权法律保护的情况下,一般会转而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对他人的“相似”网页提出指控。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对若作权法律、商标法律、专利法律等特定法律制度起到补充的作用。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标准与判断若作权侵权的标准虽然不尽相同,但有关联。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竟争不仅需要考虑造成相似的原因,而且需要考虑被告相似的网站是否会与原告的网站相混淆,被告网站的整体安排是否会误导普通公众。
当网站和网页被认定为汇编作品,保护范围究竟是限于其本身,还是包括它们所链接的材料?关于这类问题的分析应当从链接这一特定形式进行分析。设置链接简单的说,就是记录被链内容在网络上的地址,让用户根据地址到相关的网络资源去访问这些内容。被链接的材料既没有被复制到设置链接网站的服务器上,也不受链接网站的控制,因此,设置链接并没有将被链接内容“汇编”进设链网站的真实内容之中。即便设链网站构成了汇编作品,被链内容也不包括在其中。如果有人完全仿照设链网站设置链接,设链网站可以从两个方面寻求法律保护。一是主张汇编作品的著作权,该作品的内容就是网页上呈现的被链材料的网络地址或者链接标志,其原创性体现在对网址或者链接标志的选择或编排上面。二是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本章后面的内容还要对此问范进行专门的论述。此外,还有请如第三方侵权等问题,在网络飞速发展的环境下也是得日益突出。
文章标题:网站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文章转载:https://www.cdcxhl.com/news18/2329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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