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性网站备案流程
(1) 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
(2)网页右侧选择“自主备案导航”,选择接入商所在省、输入接入商名称和验证码,点“进入”;
(3) 点击查询出来的接入商名称,系统会自动跳转到接入商备案网页;
(4)在接入商备案首页上注册并填写备案信息,具体可查看网页备案流程或者咨询接入商。
(5)个人网站长备案须当面检验拍照,该规定自2010年2月13日起施行;
(6)通信管理局审批后,在网站首页下端注明网站ICP备案号(目前没有电子证书了)。
经营性网站ICP备案须知
申请经营性网站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网站的所有者拥有独立域名,或得到独立域名所有者的使用授权;
(二)网站的所有者取得北京市电信管理机关颁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ICP许可证》)。 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均应取得《ICP许可证》。
(三)网站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核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
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均应核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 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
经营性网站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范:
(一)每个经营性网站只能申请一个网站名称。
(二)经营性网站备案名称以通信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核准为主要依据。
(三)经营性网站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使公众误解的。
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4、其他具有特殊意义的不宜使用的名称。
5、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
使用以下名称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一)网站名称与已备案的经营性网站名称重复的。
(二)使用备案失效后未满1年的网站名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第八条 备案经营性网站名称含有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汉语拼音或其缩写),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网站栏目:网站备案的详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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