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涉小程序案件宣判,平台也不可放松自律

2021-01-29    分类: 网站建设

因长沙某网络公司运营的小程序盗播网红作家武某的作品,享有该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杭州某网络公司起诉上述公司,并将腾讯公司作为被告二诉至法庭。该案系腾讯公司作为微信小程序服务提供者首次被起诉,其被诉要求与具体小程序运营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并下架涉案小程序

3月7日北青报记者获悉,杭州互联网法院对该案进行网上一审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一长沙某网络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每案15000元,驳回原告对被告二腾讯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针对该案,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丛立先认为,平台类型不同,责任承担自然有异,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性质和管理能力都是责任承担的考量因素。但是,同时表示小程序不是法外之地,平台也不可放松自律。

涉案情形不适用“通知删除” 规则小程序平台义务不可缺

小程序作为移动互联网领域的新业态,一经面市就受到诸多公司追捧。2017年1月9日,微信小程序率先上线,随后,支付宝、百度、今日头条等陆续上线小程序。在2019微信公开课PRO版上,微信发布小程序成绩单:覆盖超过200个细分行业,服务超过1000亿人次用户。

作为新兴业态,小程序类似于一个独立的网站,内容开发、信息存储均由开发者决定,小程序内容也存储于开发者服务器,小程序平台只是通过开发者域名作为端口与开发者服务器之间进行通信。基于这样的技术特点,小程序平台在技术上无法触及开发者服务器内容,亦无法精准删除开发者服务器中侵权内容。

被告一在腾讯公司微信上注册开发了微信小程序,其未经原告许可,在小程序中传播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原告诉请被告一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二下架涉案小程序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或自动传输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无法审查用户上传内容,对侵权内容的判断识别能力很弱,甚至无法准确地删除侵权内容或者切断与侵权内容有关的网络服务,其服务具有无差别技术性和被动性等属性。该案中,腾讯公司对小程序开发者提供的是架构与接入的网络服务,其性质类似《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自动接入、自动传输服务。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了细分,明确了“通知删除”规则仅适用于存储、链接及搜索服务提供者。《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通知删除”规则仅适用于能够判断特定内容是否侵权且可以及时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删除”的对象为存储于网络平台的侵权内容和侵权内容链接,而不是具体的侵权用户或链接所指向的侵权网站。

法院认为,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纯粹意义的自动接入或自动传输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侵权责任,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同时,法院也认为,腾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不适用于“通知删除”规则,但并非没有任何法定义务。腾讯公司应对小程序开发者主体信息进行实名认证并予以公布,确保权利人可有效、及时进行维权。

微信小程序处理侵权投诉4000余件 正探索治理规则

随着小程序的发展,围绕小程序的侵权投诉也在上升。据微信官方公布的数据,2018年小程序平台接收投诉4000余件,并对其进行逐一审核,确认处理1600余个侵权小程序

伴随小程序的技术和产品更迭,相配套的规则体系日趋成熟。在平台治理中,微信小程序通过制定规则,对恶意、仿冒、蹭流量的小程序予以下架处理;对于未达到恶意仿冒程度的小程序,平台对其帐号的搜索进行限制,保护小程序开发者的正当利益。

针对小程序内的内容侵权投诉问题,微信小程序平台也在积极探索治理规则。据了解,被投诉方收到投诉通知,可对投诉通知所指出的涉嫌侵权的内容进行评估,自行下架侵权高风险内容。平台在审核时,如果开发者已经自行处理被投诉内容,就避免对整个小程序进行下架处理,保护小程序的整体权益。一方面,这是为保持小程序服务的连续性,另一方面,对于不属于严重违法违规、多次批量或恶意对抗的小程序违规行为,平台会下发违规整改处理提示,需对违规部分进行全面整改,否则或将面临小程序被下架。

除了极少要素(如昵称、头像、简介)可由平台直接处理,腾讯公司如果要使相关侵权内容无法在微信内被访问或展示,所能做到的只能是彻底关闭对整个小程序的服务,屏蔽其在微信软件的终端展示。

法院认为,腾讯公司对小程序开发者提供架构与接入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微信为小程序的运行提供底层技术支持服务。各个小程序开发者服务器数据不保存于腾讯公司,开发者通过小程序直接向用户提供数据和服务,腾讯公司无法精准删除侵权内容,而以部分侵权行为存在为由直接认定其负有整体删除开发者小程序义务,不利于小程序新业态的发展。

丛立先认为,“通知删除”所要求的“定位清除”难以实现,但简单粗暴的“整体下架”着实过于严苛。若满足原告方诉求,由微信小程序承担屏蔽侵权信息之责任,则在技术上,腾讯公司只能彻底关闭通信端口、删除任何具有侵权问题的小程序,此举有矫枉过正之嫌。以部分侵权内容存在为由,直接认定腾讯负有整体删除开发者所有的小程序之义务,违背“比例原则”,过严的惩罚措施也会阻断小程序新业态的发展,不利于互联网新事物成长。

法院认为,小程序一旦开发完成并上线运营,腾讯公司作为页面接入技术提供者无法再对网站施加任何影响。如一定要屏蔽侵权信息,腾讯公司技术上可采取的措施只有彻底关闭通信端口,切断用户与开发者之间的联系通道,即彻底删除小程序,但一律彻底删除小程序并非法律规定的“采取必要措施”所追求的“定位清除”效果。

专家:小程序不是法外之地平台不可放松自律

虽然不适用于“通知删除”规则,但平台方面也并非没有任何法定义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腾讯公司作为基础性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仅在涉及国家安全等刑事犯罪时负有协助执法义务,而且对于色情、恐怖、赌博等明显违法信息应进行处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采取技术上可行的必要措施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

另一方面,腾讯公司应对小程序开发者主体信息进行实名认证并予以公布,确保权利人可有效、及时进行维权。此外,腾讯公司应依托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惩戒机制,在权利保护与技术中立之间保持一定平衡,共同维护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网络环境和竞争秩序。

法律虽暂无义务,平台却不可放松自律。丛立先认为,微信小程序平台规则制定、践行都值得肯定。根据平台规则,在内容接入之前,设有“内容安全接口”,方便开发者对文字、图片、视频进行自我检测;内容接入后,微信平台设置有便捷的投诉通道,并会根据投诉对小程序进行警告、整改。在行业道德准则之下、法律义务之上,平台也需要披露信息、完善技术,绝不姑息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文章名称:首例涉小程序案件宣判,平台也不可放松自律
文章起源:https://www.cdcxhl.com/news/979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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