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建设的主要功能是提供信息处理、传输、存储服务。当然,网站也可以是仅仅供自己使用,而一旦向别人提供信息发布、传输等服务,就被称为“互联网信息服务”。随着因特网技术的发明和普及,特别是随着因特网技术广泛应用到商业、文化、政务、社区等领域,人们愈来愈依赖网络。与此同时,各种各样的网站也尽可能扩展使用者(用户)范围并向其提供信息服务。于是,在信息网络时代,一种新型的服务关系正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生活之中,这便是网站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与用户之间的信息服务关系。
网络的生命在于运用,运用的人愈多,网络经营者得到的效益就愈多,不管是经济上的收益还是信息的免费分享。不管人们是否意识到,也不管网站是否设置了进人的“门槛”,网站经营者与用户之间都存在信息服务关系。网络服务法律关系一般是随着用户注册而建立起来的。用户注册实质上是一种服务合同缔结的过程。通常,服务合同都是由网络服务提供商事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用户注册时,只要按照服务商确定的程序浏览各项条款,点击确认,即可完成服务合同的缔结。
那么,是否必须有注册行为才能建立网络服务关系?笔者认为,如果把网站看做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通信设施,那么在网站没有设置访问门槛的情形下,任何访问网站的人与网站经营者之间均可以构成网络服务关系。这意味着人们在访向网站时,不知不觉地与网站经曹者建立了服务关系,需要遵守网站上的用户条款或用户协议。网络服务法律关系不因为网络服务是无偿还是有偿而改变.只是在无偿服务倩形下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注意义务和责任与在有偿服务情形下存在一些差别。总体上,当服务关系是无偿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要轻于有偿。
网页标题:网站与用户之间的信息服务关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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