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交换才是微商本质,情感工具化行不通

2022-07-08    分类: 网站建设

微商发展中时常出现的假冒伪劣商品盛行、消费者维权难等问题,以及商家无节制发展代理、非法集资等症结,使其“繁荣”备受质疑……中消协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消协组织2015年受理的远程购物投诉有20083件,网络购物占比达95.41%,其中以微商为代表的个人网络商家成为了投诉热点。

所谓微商,通俗地讲就是利用微信等社交工具进行产品展示与销售的卖家。创业、就业也好,专职、兼职也罢,微商并没有“原罪”;只要依靠自己的劳动、技能和智慧赚钱,这样的劳动者就值得尊重。微商在社会评价体系中不受待见,既和随处可见的“刷屏”有关,也和“微商变危商”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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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等社交工具,原本是一种相对封闭的社会交往网络,维系的是熟人之间、半熟人之间的情感关系。微商将这种情感关系工具化,进行了利益变现。处于法律真空地带的微商交易,难以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护佑。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办法来解决;举证困难、维权成本过高,往往让消费者不得不放弃。

在功利主义和工具理性大行其道的当下,物质的丰盈和精神的贫乏一旦联手,就会让一些人滑向欲望的深渊。微商交易不能形成具备法律效益的契约关系,只能依靠文字、口头的承诺;一旦卖家“杀熟”、“翻脸不认人”,消费者就只能上当吃亏——缺乏实名登记、缴保证金、信用评价、第三方支付保护等规则的限制,让微商处于一种“野蛮生长”的状态。

缺乏制度化、规范化举措来保驾护航,微商交易就“主要看运气”;遇见一个好的微商是一种幸运,而遇见一个坏的微商则是一种不幸。“小散乱”的微商,在享受互联网经济带来的便利与好处的同时,也让其陷入了“公地的悲剧”。一些微商从无规则、无底线中受益,却切割了公众对微商的社会信任。

微商交易在本质上是一种市场交换,而不是情感互动,需要在法制框架内运行;如果任由微商交易在人情化逻辑里打转,难免会让“微商变危商”。做熟人生意并没有过错,只要讲规矩就好;不论顾客是什么人、和自己是什么关系,微商只有保障商品品质,才能做大做强。

本文名称:利益交换才是微商本质,情感工具化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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