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资质借用中“三包一靠”的费用但是?

在建筑纠纷中,有许多问题是由挂靠关系、转包、分包或内部承包引起的。由于《建筑法》没有详细规定,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各种指导意见,以规范对此类问题的司法裁决。严格来说,这些高等法院的意见不是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意见具有非凡的执行力。

“三包一靠”的法律意义

1、分包

根据《建筑法》、《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我国法律规定,分包是承包人承包工程后,将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移交给第三人的行为。分包是法律允许的行为,法律不禁止合法分包。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从法律效力上,可以分为合法分包和非法分包。

2、转包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3款规定,转包的法律含义是指承包人承包一个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肢解后,以转包的名义转让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值得关注的是工程实践中的“视同转包”行为。

3、内包

在工程实践中,“外包”也叫“内部承包”。他是承包人承包工程后将工程移交给内部职能机构的一种管理行为。实践中主要有内部项目部承包和分公司承包。在工程实践中,也有观点认为外包是转包的一种形式和变体,是无效的。但是,我认为根据法律和工程行业的实践,外包应该是合法有效的。由于外包的主体是承包人的内部组织或分支机构,承包人承包工程后将工程移交给内部组织或分支机构的行为不属于《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将工程分包给他人或第三人”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人的内部组织和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人格,属于法人的一部分,法人对内部组织或分支机构的行为负责。

4、挂靠

当前法律意义上的挂靠主要是指不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员,借用合格施工企业的名义进行工程施工的行为。即工程实践中经常提到的“借名合同”和“戴帽合同”。通常是个人或企业没有资质,与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联营合同,或以工程承包的名义实施工程建设。挂靠人一般向被挂靠人支付一定的费用,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提供工程建设所需的各项资料和文件,但不参与项目的实际建设和管理,法律是禁止挂靠的,但在实践中也是常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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