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出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平度国三车报废车政策什么时间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拆解:规定、销毁等,并将报废机动车的登记证、车牌号、驾驶证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使用寿命;(二) 经修理调整后,仍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在用车辆安全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三) 维修调整或采用控制技术后,污染物或噪声向大气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车标准的相关要求;(四) 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寿命如下:(一)小型和微型客车使用8年,中型客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车客车使用12年; (二) 15年的租赁客车;(三)小型客车使用10年,中型客车使用12年,大型客车使用15年;(四)公交车客运车辆已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客车使用10年,大中型客车使用15年;(六)专用校车已使用15年;(七)大中型非营运乘用车(大型车除外)已使用20年;(八)三轮车,单缸发动机低速货车使用9年,多缸发动机低速货车和微型货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车使用10年,其他货物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已使用15年;(九)带载货功能的特种作业车已使用15年,不带载货功能的特种作业车已使用30年; (十)整车和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使用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十辆一)普通三轮摩托车用了12年,其他摩托车用了13年。对于小型和微型客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比本标准更严格的规定。上述使用寿命,但不得降低小微型客车。6年内,普通三轮摩托车车龄不少于10年,其他摩托车车龄不少于11年。小型和微型非营运乘用车、大型非营运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没有使用寿命限制。机动车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按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2年以上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按登记日期计算。离开工厂。第六条 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寿命并报废:(一)营运客车、非营运客车按营运客车规定转为报废,小微非营运客车及大型非营运客车转为营运客车车辆,累计使用寿命按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计算,不得超过15年;(二)运行中的不同类型乘用车按照更严格的使用寿命规定进行互换和报废; (三)需要转出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小型、微型出租车乘用车、摩托车,按照更严格的使用寿命规定报废;(四)危险品运输卡车、半挂车和其他卡车,半挂车在其他卡车和半挂车之间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卡车和半挂车的规定报废。本条例规定的使用年限不满一年(含一年)的机动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转让所有权或者移出登记地市行政区域。第七条 国家指导报废达到一定里程的机动车。达到下列里程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出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工作。法规平度国三车报废车政策什么时间
,并处置机动车辆。机动车登记证、车牌、行驶证应当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小型和微型出租车客车行驶60万公里,中型出租车客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出租车客车行驶60万公里;(二) 租车60万公里;(三)中小型客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客车行驶60万公里; (四)公交客车行驶40万公里;(五)其他小微运营乘用车行驶60万公里北京汽车报废厂,中型运营乘用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经营乘用车行驶80万公里;(六)专用校车行驶40万公里;(七)小型和微型非经营乘用车和大型非经营乘用车行驶60万公里,中型非经营乘用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非经营乘用车行驶60万公里;(八)微型卡车行驶50万公里,中轻型卡车行驶60万公里,重型卡车(包括半挂车和全挂车)行驶70万公里,危险品运输卡车行驶40万公里,以及配备多缸发动机的低速卡车行驶30万公里;(九)特种作业车和轮式特种机械车行驶50万公里;(十)普通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公里,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公里。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道路上行驶的轿车、挂车、摩托车、轮式特种机械车辆;非经营性客运车辆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以不以营利为目的自用的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改变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经营性变为非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以经营为目的北京省心的汽车报废厂,小型、微租、租赁、长途客车等不同类型客车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品运输卡车向其他卡车的转换。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制定小微型客车、摩托车使用寿命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北京汽车报废,并报告国务院商务、公安、环保等部门。记录。第十条道路拖拉机报废标准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前达到本条例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2014年4月30日前报废。 . 456)、《关于调整轻型卡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机贸资源〔2000〕1202号)、《 《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经茂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No . 33) 同时废止。附录:1.非营运小型和微型乘用车和大型汽车改变使用性质后累计使用寿命计算公式.doc2.机动车使用寿命与里程参考值汇总表.doc 汽车贸易管理与汽车市场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汽车贸易管理与汽车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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