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
汽车回收中心汽车提前报废的政策有哪些
1.哪些报废汽车可以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符合一定使用年限要求的中、轻、微型载货汽车和部分中型载客车,适度提前报废并换购新车的;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可享受相关补贴。
2.哪些报废汽车可以享受“老旧汽车更新”补贴?
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的报废汽车,可享受相关补贴。
3.哪些报废汽车可以享受“汽车下乡”补贴?
农民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可享受相关补贴。
4.汽车“以旧换新”的实施时间?
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时间为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凡在此期间将符合有关条件的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车主可享受补贴。
5. 2009年“老旧汽车更新”实施时间?
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交售(或交售且更新)的符合条件的报废汽车,可享受相关补贴。
6.“汽车下乡”实施时间?
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微型货车、轻型载货车下乡的实施时间是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7.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范围?
报废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和中型出租载客车,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和中型载客车,以及与国家现行报废规定年限相比,提前报废各类“黄标车”并换购新车,可以享受补贴。
8. 什么车辆属于“黄标车”?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9.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标准?
汽车以旧换新根据报废车辆车型给予不同的补贴。
报废老旧汽车并换购新车的补贴标准:报废中、轻、微型载货车,每辆分别补贴6000元、5000元、4000元;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5000元。
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补贴标准:报废中重型、轻型、微型载货车,每辆分别补贴6000元、5000元、4000元;报废大、中、小、微型载客车,每辆分别补贴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报废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6000元。
10. 同一车辆能否享受“多重补贴”?
同一报废车辆同时符合《办法》和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的多个补贴条件的,只能享受一种补贴。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11.以旧换新补贴、老旧汽车更新补贴、汽车下乡补贴分别在何处申领?
申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老旧汽车更新补贴,应在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我市联合服务窗口设在市交警支队办事大厅。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货车、轻型载货车,属汽车下乡,应到农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财政部门申领补贴。
12.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应提供哪些材料,如何申请?
应提供以下材料:(1)《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从商务部网站下载);(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5)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7)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8)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车主应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间,持上述材料到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经商务、环保、财政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车主账户上。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13.关于车辆的使用年度,起始和终止日期怎样计算?
以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为准计算使用年度。
14.换购新车是否对产地、品牌、型号有限制?是否必须先报废旧车,后购新车?
对换购新车的类型、型号、品牌均无限制。在实施期间内,对报废旧车、换购新车没有时间先后的限制。
15.申请材料不齐可以分批交付吗?
必须一次性交清申请及有关材料。
16.我市经国家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和网点有那些?
凡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和“汽车以旧换新”车辆报废回收的企业及其下属网点必须经国家认定。现将我市经国家认定的两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四家报废汽车回收网点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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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lO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6、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它类型的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07号)执行(注: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号)执行。
7、对按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延缓报废车辆,仍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对原已办理延缓报废手续,但未达到新的报废标准的,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新打印行驶证副证,并按规定办理年检签章,不再加盖廷缓报废检验合格印章;对按照原报废标准应当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按照新规定执行到年限可继续用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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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
(二)报废受理:
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带齐相关证明、凭证,直接到车辆管理所大厅门口排队叫号系统领取排队号码,叫号后到在用车受理窗口办理:
1、机动车灭失的;
2、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3、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三)申请注销登记
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将上述材料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四)领取相关凭证
本市机动车所有人在异地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后,到本市旧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凭身份证明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其他相关凭证。
(五)注销机动车相关证件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做废:
1、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2、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3、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4、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TIPS 需提供的材料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二块车辆号牌
4、《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填表时请仔细阅读表格背面的填表说明),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
5、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在《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上签字
6、属于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的,还应当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7、办理车辆注销时,如遗失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应同时填写提交《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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