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条及第十二条规定:报废汽车拥有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
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家用小型轿车,无强制报废年限。家用的非运营的小、微型载客汽车,检验年限为:使用6年以内,两年检验一次;使用6年至15年,一年检验1次;使用15年以上,一年检验2次。如果检验合格可继续
驾驶。 第21年起,每3个月检验1次。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1 管理职权分散难以形成合力
目前,商务、环保、工信、公安、工商、税务等多个政府部门,都对报废车行业行使不同内容的管理权。各自从不同的角度直接或间接对行业与企业进行管理。有些职责交叉重复,有些没有具体明确,相互职能衔接不够,上下条块管理脱节。这种现状,致使部门间协调配合不够,缺乏完整、统一、及时、连贯的工作措施和配套的扶持政策,企业办事多头审批,工作效率不高。导致报废车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和产业化经营滞后于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步伐。
2 法制化和标准化管理水平不高
目前,政府主管部门对报废车行业进行管理的法规和技术标准,主要是《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令2012第12号)、《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环保总局公告2006第9号)、《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218-2008)、《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07)和一些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与发达国家和报废车行业发展需求相比,现有的这些法规和技术标准从总体上看,存在着法律层次低、数量少、不配套、专业性不强、未能形成体系、宣传程度不够、执法力度不大等方面问题。导致产品质量、经营秩序、产业发展和监督管理缺少法规依据和技术标准依据,监管执法难度大,缺乏统一开放和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
3 行业产业化规模和组织化程度较低
我国作为当今世界上汽车产销量第一大国和社会保有量第二大国,目前汽车年报废量约为700万辆,3~5年进入报废高峰期后,年报废量将达到1200~1600万辆,且以年均10%~15%的速度持续递增。但从现有企业数量看,截至2015年底,全国有回收拆解资质的报废车企业仅为670多家。与美国的2万家、日本的5100余家、德国的1000余家相比,有着较大的差距。2015年全年,在有黄标车补贴政策的背景下,全国累计回收机动车187.4万辆,占机动车保有量的09%,回收率不到登记注销车辆的10%。美国年回收报废汽车1400万辆,回收率达到95%;日本年回收440万辆,回收率达到80%;德国年回收300万辆,回收率接近100%,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巨大。
4 行业经营方式和经营理念陈旧
目前,我国报废车行业总体内部结构,基本上呈“小、散、弱”状态。大部分回收拆解企业规模较小,许多是之前从事“收旧初加工、一买一卖”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从业人员多为业务、技术水平较低的农民工和临时工,汽车专业技术人员偏少;拆解方式粗放、程序简单,机械设备配备少,拆解过程许多操作靠手工完成;一些企业采取的是家族式、作坊式的管理模式,缺乏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经营模式停留在回收报废车后靠销售拆解材料获利的低挡阶段,经营链条短,品种较单一;融资渠道狭窄,缺乏资金实力搞好日常经营和扩展经营规模;技术力量薄弱,缺乏开发和引进新技术、新设备的能力;企业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装备应用水平低,分拣精细化、专业化能力差,大部分拆解材料质量不高、附加值低;资源浪费和环境二次污染问题严重。行业与企业经营亟待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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