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解读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及有关术语

认证是非常重要的一种合格评定活动,是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认证机构主要通过认证审核工作,根据审核组的审核结论做出申请组织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要求或标准,能否颁发认证证书。

1、审核

ISO9000-2015 标准中 3.13.1规定,审核是为获得客观证据并对其进行客观的评价,以确定满足审核准则的程度所进行的系统的、独立的并形成文件的过程。由此,审核是一系列具有特定目的的活动,是系统的、独立的和形成文件的过程,它主要包括获取审核证据,将收集到的这些审核证据对照审核准则的相应规定或要求进行比较、分析和评价,确定满足审核准则的程度,记录评价的结果及支持的证据等。审核可分为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又可分为结合审核、联合审核、一体化审核等。

(1)内部审核,亦称第一方审核,是由组织自己或以组织的名义进行的审核,主要是用于管理评审组织内部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的目的,也可作为组织自我合格声明的基础。如,根据内部审核的结论,组织的管理者可以进行自我声明:组织的质量和(或)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符合 GB/T19001 和(或) GB/T29490 标准的要求。

(2)外部审核,包括第二方审核和第三方审核。 第二方审核是由组织的相关方(如顾客或行业协会)或以相关方的名义(如以顾客或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对组织进行的审核。第三方审核通常是指第三方认证审核,由外部独立的,即独立于第一方和第二方之外的审核组织,如提供认证审核服务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对组织进行的审核。

(3)联合审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审核组织合作审核同一个客户。 “联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审核组织之间的联合,“审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审核组织一起审核,审核的对象是同一个受审核方。

(4)结合审核,是指对两个体系一起进行审核。审核组织在目前所开展的这种审核采用的方式通常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管理体系一起进行审核,结合审核的程度取决于体系结合的程度。结合审核的对象可以是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两个体系(也可以是三个以上的管理体系一起进行审核)。这种情形下,审核组织审核依据的标准是两个独立的标准。

2、审核证据

ISO9000-2015 标准中 3.13.8规定,审核证据是指与审核准则有关并能够证实的记录、事实陈述或其他信息。

(1)审核证据可以来源于记录、事实陈述或其他信息。

审核证据包括记录、事实陈述或其他信息。这些信息可以通过文件的方式获取,也可以用通过陈述或通过现场观察的方式获取。不能证实的或与审核准则无关的记录、事实陈述或其他信息不能够作为审核证据。

(2)作为审核证据的记录、事实陈述或其他信息应该与审核准则有关

审核员应收集与审核准则有关的记录、事实陈述或其他信息作为审核证据,与审核准则无关的记录、事实陈述或其他信息不能作为审核证据。例如,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第三方审核的审核准则中包括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规范要求,但不包括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因此,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要求有关的信息可以作为审核证据,而与食品安全管理要求有关的信息就不能作为审核证据。

(3)作为审核证据的记录、事实陈述或其他信息应该是能够证实的

审核证据是能够被证实的信息。即这种信息是能够被证明是真实的、确实存在的,但不是一定要逐个去证实,而是在必要时能够得到证实即可,不能证实的信息不能作为审核证据。

3、审核发现

ISO9000-2015 标准中 3.13.9规定,审核发现是将收集的审核证据对照审核准则进行评价的结果。审核发现是评价的结果,评价的对象是收集的审核证据,评价的依据是审核准则,评价的结果可能是符合审核准则的,也可能是不符合审核准则的。

4、审核结论

ISO9000-2015 标准中 3.13.10中规定,审核结论是考虑了审核目标和所有审核发现后得出的审核结果。

(1)审核结论是在考虑了审核的目的并综合分析了所有审核发现(符合的和不符合的)的基础上做出的最终审核结果。由此可见,审核结论与审核目的和审核发现密切相关。审核发现是得出审核结论的基础,不同审核目的的审核其审核结论也不尽相同。

(2)一次审核的审核结论不是由某一个审核员作出的,而是由审核组成员经过充分沟通和分析后,以审核组的名义作出的审核结果。

5、审核委托方和受审核方

ISO9000-2015 标准中 3.13.12规定,审核委托方是要求审核的组织或人员,受审核方是指被审核的组织。

(1)审核委托方是提出审核要求的组织或人员。在外部审核中,审核委托方可以是相关方(如顾客)、认证机构等;在内部审核中,审核委托方是组织的管理者。

(2)受审核方可以是被审核的一个完整组织,也可以是组织的一部分(例如:某企业的 一些部门或车间,某集团公司的某一分公司或分厂等)。

(3)不同的审核类型,其审核委托方和受审核方有所不同。

----在第一方审核中,审核委托方是组织的管理者,受审核方是组织。

----在第二方审核中,审核委托方是组织的相关方(如顾客),受审核方是组织。

----在第三方认证审核中,审核委托方是认证机构,受审核方可以是申请认证的组织。 需要说明的是,在第三方认证时,提出认证申请并与认证机构签订认证合同的组织不是审核委托方,而是认证委托方(或称认证合同方),这时的审核委托方应是向审核组提出审核要求的认证机构。在第三方认证时,受审核方可以是申请认证的组织,也可以不是申请认证的组织,例如:某集团公司向某认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该认证机构对该集团公司下属的某一个分公司进行认证,则该集团公司是申请认证的组织,但不是受审核方,这时的受审核方是接受审核的分公司。

(4)审核委托方的作用包括:

----确定审核的需要和目的,并提出审核要求;

----确定审核组织;

----确定审核的总体范围,如审核依据何种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标准或文件进行;

----接受审核报告;

----必要时,确定审核后续活动,并通知受审核方。

(5)受审核方的作用包括:

----将审核的目的和范围通知有关人员,接受审核;

----指派向导,并向审核组提供所需要的资源(如临时办公场所、交通、通讯等);

----当审核员提出要求时,为其使用有关设施和证明材料提供便利;

----配合审核组使得审核目的得以实现;

----必要时,实施审核后续活动(如确定并实施纠正措施)。

6、审核员

ISO9000-2015 标准中 3.13.15中规定,审核员是指实施审核的人员。

审核员是在审核过程中担负审核任务的人员。实施第三方认证审核的审核员,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对人员资格的注册(确认)和管理,各认证机构负责对审核员的使用和能力的管理。

7、审核组

ISO9000-2015 标准中 3.13.14规定,审核组是实施审核的一名或多名人员。

审核过程是以审核组为单元开展工作的,担负实施审核的任务。实施审核的小组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但是无论是一个人还是多个人,都是以审核组形式进行审核的。

审核组长一定是审核组中的一名审核员,若审核组中只有一名审核员,则该审核员就是审核组长。无论是由一个人组成的审核组还是由多名审核员组成的审核组,都必须由审核委托(派出)机构指定一名审核组长担负在整个审核任务实施期间的审核组织、协调、管理、决策职能。

审核组可包括实习审核员。实习审核员是指正在培训和(或)正在学习中的审核员。因此,实习审核员的任务首先应是学习,在审核工作中接受培训,实习审核员不应在没有指导和帮助的情况下单独一人进行审核。

8、技术专家

技术专家是指向审核组提供特定知识或专业技术的人员。技术专家提供的技术支持的内容是指与受审核的组织、过程或活动,或语言 或文化有关的知识或技术,如提供有关专业方面的知识或技术,作为翻译提供语言(如少数 民族语言)方面的支持等。技术专家可以在审核组中发挥提供技术支持的作用,但应在审核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技术专家是审核组成员,但不能作为审核员实施审核。

9、观察员

观察员是伴随审核组但不作为审核员的人员。观察员不属于审核组也不影响或干涉审核工作。 通常情况下,观察员可以是来自受审核方、监管机构或其他见证审核的相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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