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1)建筑物大修前
(2)建筑物改造或增容、改建或扩建前
(3)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环境前
(4)建筑物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
(5)遭受灾害或事故时
(6)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
2、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安全性检查或鉴定:
(1)各种应急鉴定
(2)国家法规规定的房屋安全性统一检査
(3)临时性房屋需延长使用期限
(4)使用性鉴定中发现安全问题。
3、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使用性检查或鉴定:
(1)建筑物使用维护的常规检查
(2)建筑物有较高舒适度要求。4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专项鉴定
(1)结构的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时
(2)结构存在耐久性损伤影响其耐久年限时
(3)结构存在明显的振动影响时
(4)结构需进行长期监测时。
二、鉴定对象可以是整幢建筑或所划分的相对独立的鉴定单元:也可以是其中某一子单元或某一构件集。
三、鉴定的目标使用年限,应根据该民用建筑的使用史、当前安全状况和今后维护制度,由建筑产权人和鉴定机构共同商定。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建筑,其目标使用年限不宜多于10年。对需要采取加固措施的建筑,其目标使用年限应按现行相关结构加固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确定。
房屋安全鉴定是一项全方位的技术工作,对房屋进行全面的安全鉴定能够保证房屋更加合理,使用更加安全,从而保障房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随着房屋安全鉴定的需求越来越高,选对专业的广州房屋鉴定公司很重要。
文章名称:关于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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