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吕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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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网络软件行业乱象持续存在多年,迟迟未能得到解决。如今,一位大学生通过法律途径,历时两年终于获得胜诉和解,但这仅仅是个例,并不足以将行业痼疾加以根治。
近日,“大学生告金山毒霸捆绑安装”经过两年时间终于有了结果——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华东政法大学李同学700元赔偿款,产品也增加了用户自主选择是否安装的选项。
耗时两年终和解
2018年年底,小李使用自己的笔记本电脑登录猎豹移动官网,按照提示步骤下载金山毒霸软件,却被捆绑安装了猎豹护眼大师与软件管家两款软件。李同学认为这些软件占用大量电脑内存,减缓电脑运行速度,不时弹出广告,严重影响她使用电脑进行学习工作,于是决定与“金山毒霸”运营公司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猎豹公司”)对簿公堂。
法庭上被告辩称:猎豹护眼大师及软件管家并不是捆绑软件,而是金山毒霸的内置功能模块,是金山毒霸产品的一部分,系为了给用户提供更多实用、方便的功能而设置;被告在提供下载服务时,已在官网上载明该软件的介绍,原告自身存在未事先阅读的过错,因此被告不存在侵害用户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情形;至于推送广告的行为,因为金山毒霸是供用户免费下载的软件,其运营需要一定成本,且符合互联网免费产品的行业惯例。
最终法院查明:消费者在选择下载金山毒霸软件时,必须同步下载及安装“护眼模式”及“软件管家”,且这两款软件并不能独立卸载。因此,法院认为,“护眼模式”及“软件管家”均具备作为终端软件的独立性,而非金山毒霸软件的必要组成部分,符合捆绑软件的特征。
另外在下载安装时,被告并未向消费者提供 “仅使用反病毒软件”的选项,也未事先以合理方式进行告知和提示。至于被告所述的已在下载页面展示了 “金山毒霸护眼模式使用指南”,经审查,该展示内容在页面底部 “产品动态”一栏下,独立于金山毒霸产品下载模块,客观上不足以让消费者注意到该项内容,更难以清楚地知悉该产品将与金山毒霸产品一同下载的联系;而 “软件管家”的介绍更是需要在点击该 “金山毒霸护眼模式使用指南”后才能阅览,显然难以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在提供涉案软件下载服务过程中,未能保障原告的知情权;如知情权未获保障,则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显然无法作出真正的自主选择。
2020年5月22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猎豹移动应赔付原告李同学500元;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7月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经上海一中院主持调解,上诉人猎豹公司向李同学支付人民币700元。
李同学方面对外表示,后来发现金山毒霸捆绑软件的行为消失了,用户在下载安装时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安装“护眼模式”及“软件管家”。她认为被告已作出改变,作为原告主张的目的就达到了,同意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判决虽给到原告方支持,但猎豹移动方面否认自身的捆绑安装行为,并称其为“行业惯例”。猎豹移动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为杜绝类似情况发生,将持续加大提升用户体验的工作,在接到用户反馈之后,对相关产品和功能存在的不足进行了整改和优化,确保用户获得更优产品体验。
维权成本高,需监管层发力
网络软件捆绑下载的“流氓”行为,在行业内持续存在,同时因消费者维权成本高、企业方违法成本低而使问题迟迟得不到根治。
根据工信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要求卸载软件不能留“尾巴”,用户信息泄露立即上报。另外肆意修改用户浏览器、捆绑安装其他软件的行为也都被明令禁止。同一内容的弹出窗口,关闭后24小时内不能重复弹出。
2016年6月,国家网信办发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不得开启与服务无关的功能”等条款均明文写在《规定》中,但上述问题仍出现在今天消费者的电脑端与手机端。
此外,我国《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根据《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确保所提供的除基本功能软件之外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可由用户方便卸载,且在不影响移动智能终端安全使用的情况下,附属于该软件的资源文件、配置文件和用户数据文件等也应能够被方便卸载。
监管层的打击行动也一直在进行。
例如在2018年9月到2019年初,国家网信办会同工信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针对社会反映强烈、侵害用户权益的恶意移动应用程序开展专项整治,发现并清理7873款存在恶意扣费、信息窃取等高危恶意行为的移动应用程序,并督促电信运营商、云服务提供商、域名管理机构等关停相关服务。
但这些年来,捆绑下载现象仍更换“马甲”持续发生。比如,在微信内部打开某个外部链接时,会优先诱导用户下载“应用宝”;下载了360安全卫士反而总是弹窗广告与新闻资讯;下载了WPS办公软件反而不断推送电商广告。
此前,包括百度手机助手、小米应用商店等在内的多款软件因强行捆绑推广其他无关应用软件、恶意“吸费”,以及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等原因被工信部点名批评。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捆绑软件虽然是行业常见做法,但并不代表合法。其从本质上说是商业推广行为,目的是推广软件。违背用户意愿的捆绑推广本身就涉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另外捆绑软件还涉嫌不正当竞争。
爱加密研究院院长魏超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网络软件捆绑下载行为核心是用户知情权问题,在技术上并没有鲜明特征,类似于现在个人信息自评估指南中对于捆绑授权的处理——即强调企业方有没有详细申明、用户有没有确认以及申明中是否详细描述相关下载说明等责任层面的问题。
李俊慧认为,未来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应加强监管和引导,企业更要自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市场长期出现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给电脑或手机安装流氓软件的行为,原因第一是违法成本低于违法收益;第二是消费者由于维权成本高于维权收益导致长期以来忍气吞声、出现长期的冷漠,因为为了一条短信、一个捆绑的软件,消费者打官司需要耗费巨大精力财力;第三是监管出现漏洞与真空地带。
此次一名学生告赢金山毒霸的案例在刘俊海看来,有助于遏制网络软件捆绑下载的流氓行为,但是长期来看还不容乐观,因为此次和解是商家自愿的,达成调解也是个案,并未启动公益诉讼,未能对全国消费者的受损进行维权。
未来要完善行业,刘俊海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审判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对终端软件侵害行为应加强对这一规定的运用,加大惩罚力度。针对“失信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问题有必要通过审判机关的判决“提高失信成本、提高维权收益”,激发消费者主动维权的动力,形成消费者维权的良好氛围。
网页题目:网络捆绑软件“耍流氓”大学生坚持两年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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