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信息日新月异发展的时代,域名因与经济的迅速结合而产生巨大的商业利益,使得域名成为了商业竞争领域中的新对象,由此衍生出包括域名侵犯商标权、域名不正当竞争等各种域名纠纷。网络域名纠纷作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纠纷,其针对的法益是无形并且瞬息万变的,流动性非常高。
其中网络域名又分为国内网络域名和国际网络域名,国内网络域名以.cn为后缀,此类域名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注册登记、运行和管理。因此国内网络域名的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可以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解决。
而国际网络域名是用户可注册的通用顶级域名,则大多数以.com、.org、.net为后缀,可以在国际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The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简称“ICANN”)认证的世界各地的域名注册服务商注册登记,并由这些域名注册商负责运行和管理。
ICANN是一个非营利性的国际组织,也是国际互联网高权威组织,负责全世界的互联网IP地址的空间分配、协议标识符的指派、通用顶级域名(gTLD)以及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ccTLD)系统的管理、以及根服务器系统的管理,并负责协调与互联网有关的技术和政策性事务。
ICANN指定了几个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受理国际网络域名纠纷,并适用ICANN制定的实体规则《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程序规则《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进行裁决。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是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联合成立,并经ICANN指定,专门受理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的解决机构,是设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下辖的专门机构。
这种纠纷解决程序名为投诉程序,其本质是一种专门的仲裁程序,和普通仲裁程序一样,经当事人选择或中心指定的一人或三人专家组,对国际通用顶级域名持有人注册的域名侵犯在先商标权的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决。
而本案的本案域名后缀为“.ORG”,属于国际通用顶级域名,因此,下文将会以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为受理机构的前提下,展开本案的案件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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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东莞A公司自2008年注册成立,主要经营木材夹板及建筑材料等装饰的销售等,经营国内极具规模和影响力的木材专业市场,以规模宏大、产品齐全著称,为木材经销商交流和贸易提供广阔的平台。A公司成立后在B域名注册服务商注册了国际通用顶级域名“china******.org”,(以下简称“本案域名”)。
A公司每年向B域名注册服务商缴费,一直是本案域名的所有权人。而本案域名的网站“www.china******.org”也是A公司的官方网站,是A公司日常经营运作管理的基础。
2014年11月,A公司发现在未经A公司的授权和允许下,本案域名在B域名注册服务商的密码被盗取,并被非法地从原注册服务商B公司转移至美国的域名注册服务商C公司。A公司更发现,本案域名在whois上登记的持有人信息、地址、联系方式不仅被恶意修改,更被设置了域名信息隐私保护,作为域名原所有权人的A公司根本无法从正常的公开途径得知本案域名被盗取后的持有人信息、地址、联系方式。A公司马上与在北京的域名原注册服务商B公司联系,B公司表示域名的密码被黑客盗窃,已经被转移注册至美国,脱离了B公司的管理和控制,因此已经无法通过B公司取回本案域名。A公司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表示对于黑客盗取域名密码的行为侦查极为困难,并且因为本案域名的现持有人(即黑客)的主体信息已被美国,涉外侦查和取证的程序相当漫长和复杂。
A公司遂委托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希望律师能通过法律途径为其取回本案域名的所有权,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接受委托后,律师对本案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尽职调查后发现,本案域名属于国际通用顶级域名,被非法转移到美国C公司后被设置了隐私保护措施,如通过向国内法院提起网络域名权属纠纷诉讼的方式取回域名,则连适格的被告信息也无法获悉。而且,域名现注册服务商C公司是位于美国的法人,即使获得黑客的主体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涉外诉讼程序,不仅耗时长、取证困难、程序繁琐,更重要的是A公司将面临即使胜诉也难以执行的问题。
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纠纷,国际网络域名权属纠纷更需要高效、便捷、可执行性。律师因此建议A公司采取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申请投诉程序,此建议获得A公司的认同。2015年4月,律师代表A公司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提交本案域名投诉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请求裁决将本案域名转移给原所有权人A公司所有。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受理后,向国际互联网高权威机构ICANN以及本案域名的现注册服务商C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解除本案域名的隐私保护措施并确认本案域名的注册信息,C公司在ICANN的监督下解除了本案域名的隐私保护设置。A公司及代理律师从而确定了本案的适格被申请人主体信息及联系方式,正式启动本案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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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由于ICANN在制定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和规则时,其宗旨是为了解决域名抢注和商标权之间产生的纠纷,而非针对如本案案情类似的黑客盗取域名所产生的纠纷。所以ICANN的政策和规则规定,只有在完全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情况下,专家组才会裁决域名转移给申请人:(1)域名与申请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2)被申请人对域名不享有合法利益;(3)被申请人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在本案中,A公司是否对本案域名有商标权利,成为了在适用ICANN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和规则的机制下能否顺利解决纠纷的关键。
事实上,A公司在本案域名被恶意转移之前,曾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申请注册一个图形与文字组合的商标。然而,该商标尚在受理期间,未获得正式的注册商标权。而且,该组合商标的文字部分与本案域名虽有部分重合,但主体部分并不类似,不足以构成混淆性相似。
代理律师代表A公司针对本案的以下焦点论述主张:
(一)未注册为商标的标记能否享有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权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观点以及现有的案例,未注册为商标的标记经过商业或贸易使用,使得消费者能够将该标记与商品和服务固定地联系起来,具备了商标的标识性特征,这时未注册为商标的标记可以被视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A公司使用本案域名多年,虽然未将本案域名的可识别部分登记注册为商标,但该域名的网站为A公司的官方网站,A公司依赖该域名及其网站进行生产经营。已在中国华南地区具有显著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而且域名的可识别部分是A公司经工商核准的主营经营项目的英文单词,并且在域名在工信部备案的中文名称也恰好对应A公司的主营经营项目。网站首页上方有A公司的名称以及由“china******.org/中国**网”组成的具有显著识别性的标志,A公司派发的宣传资料、海报、宣讲及广告文件、信封、招聘启事,以及A公司工作人员的名片上,均印有“china******.org/中国**网”的标志。在A公司的主营经营领域,本案域名的网站很容易被固定地与A公司及其经营多年的行业形象联系起来。
因此,本案域名本身的可识别部分,具备了商标的标识性特征,可被视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从而满足ICANN域名政策和规则中对于A公司拥有的商标权与本案域名相同或混同的必要条件。
(二)如何认定网络域名的所有权属
作为一种新型的无形资产权益,域名的所有权难以通过纸质的文书认定其权属的形式要件。
本案域名在2002年的初始注册公司是A公司的前身公司,在2008年进行了注销后,股东另行成立了A公司后,本案域名被A公司在原注册商B公司的账户变更注册信息并重新缴费后持续使用。但由于域名的无形资产属性,A公司无法提供有关本案域名转移的协议或其他直接证明域名权属的文件。本案域名的注册信息被直接更改为被申请人的信息。因此,如何证明自2009年起A公司对本案域名拥有排他性的合法权益,是满足本案第二个争议焦点的关键所在。
对此,代理律师通过收集大量的文件资料后主张:A公司自2009年向域名原注册商B公司变更注册信息,并每年向B公司缴纳域名管理费;自2009年起A公司每年和电信公司签订《主机托管合同》;A公司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每年通过年检,A公司将本案域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信部的ICP/域名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备案,域名的备案中文名称是“中国**网”,是本案域名“china******.org”的直接翻译。另外,直到提起投诉申请时,本案域名的网站上仍然指向A公司的服务器,通过CMD命令提示符进行IP地址查询仍指向A公司的IP地址,而网页上有大量关于A公司的经营主体信息。通过前述的主张及相应的证据,代理律师从而确认了A公司自2009年开始成为本案域名的所有权人及合法持有者。
(三)如何证明现持有人注册域名的恶意性
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出其是本案域名的现登记持有人,在美国C公司注册登记并不具有恶意。
对此,代理律师认为,直到A公司提出投诉申请时,本案域名仍然指向A公司的服务器和IP,网站内容仍全部指向A公司的主体信息和经营内容。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道域名属于A公司,却仍恶意窃取域名的管理密码并占有己有,阻止了A公司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和标志,其对本案域名的注册、占有具有不法性和明显的恶意。
另一方面,被申请人在收到由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送达本案的投诉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后,在答辩期内摧毁本案域名的网站,使网站崩溃并无法访问。
代理律师马上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补充意见,主张被申请人控制本案域名,在答辩期内改变域名的DNS解析致使其无法指向任何IP地址,并导致A公司基于域名而运营的网站、手机版网站、邮箱以及植入网站的大量手机应用软件彻底崩溃,陷入瘫痪状态,A公司由此将失去其通过长期经营而建立的固定网络和手机用户群,极大影响用户和流量,给A公司的声誉和正常经营活动代理不可估量的重大损失。代理律师通过电子证据保存的方式取证并提交至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强而有力地证明被申请人非法转移本案域名的行为的恶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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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结果
2015年6月,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专家组对本案作出裁决,采纳A公司的主张,尤其对于未注册为商标的标记可享有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权的观点,专家组完全采纳,并将代理律师提交世界知识产权的观点及在先案例作为判例依据一并写进了裁决书。专家组认为,即使A公司未将“中国**网/china******.org”注册为商标,但A公司已充分举证该标志已成为A公司的显著识别符号,与A公司的工商核准主要经营项目相联系,经过A公司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专家组因此认定该标志享有未注册商标权。
另外,关于其对本案网络域名的所有权属的主张以及被申请人转移注册域名的恶意性,专家组也全部采纳了A公司的主张,认定A公司是本案域名的所有权人,被申请人未经A公司的同意而转移域名至美国,具有恶意性。
因此专家组终局裁决,A公司的投诉申请成立,本案域名应转移给所有权人A公司。裁决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后生效,并抄送给ICANN以及域名现注册商C公司。在ICANN的监督和保障下,C公司主动与代理律师就本案的域名转移执行问题进行了沟通,顺利将本案域名返还给A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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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解决机制非常适合拥有注册商标的知名企业遭遇域名抢注情况下的救济手段。因为如前所述,本案的争议解决机制之初的宗旨是为了解决针对商标权和域名抢注的纠纷。同样地,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内网络域名的纠纷解决也要求域名与注册商标之间构成相同或近似。而对于黑客盗取域名产生的纠纷,原所有权人的救济方式非常受限制。
然而,随着互联网的日渐普及,人们对网络信息和技巧的掌控程度越来越高,域名被黑客盗取并恶意修改的情况越来越多。包括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内的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也开始尝试在现有的政策和规则下审理此类案件。
而本案的难点在于A公司并未对本案域名注册过任何商标或标识,导致其知识产权上的权利难以被直接认可。代理律师只能通过大量收集证据论证A公司在使用域名上的固有在先使用和显著影响力,以结合大量研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观点和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类似判例,提出未注册为商标的标志也应当享有在先使用的商标权的观点。
为更好地阐述自身的主张和观点,代理律师总结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最新观点及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个别案例,在本案中提交给专家组。尽管在大陆法系当中,判例并不对往后的裁判具有法律规范效力,但代理律师仍希望在亚洲域名争议解决机制这种专门的国际仲裁程序中,通过依据同一裁决规则下裁决作出的在先判例,为本案的裁决提供参考。此举最终得到了专家组的认可,并取得对我方有利的裁决。
从提出仲裁投诉申请,到顺利执行完毕,本案前后总共花费了两个月左右的时间,程度地保障了国际网络域名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充分争议解决的高效、便捷、公平、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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